[ 案例 ]
购房人定购顶楼房屋后,认为开发商未将广告上标明的赠送阁楼产权在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 年 8 月,金先生一家在报纸上看到香港花园的售楼广告,载明 “ 香港花园二房一厅(阁楼 55.04 平方米),建筑面积 74.73 平方米,售价 55.8 万元 ” 。这个 55 平方米的阁楼引起了金先生的兴趣。他们一家遂前往售楼处,得知该套房子位于房屋顶楼六楼,楼书上也载明了 “ 六层有阁楼 ” 。 9 月 13 日 ,金先生一家在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屋后欣然决定购房。同日,他们与美旋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载明该房建筑面积 74.73 平方米,每平方米 7600 余元。协议签订当天,金先生一家支付了 1 万元定金。十天后,双方按约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支付了剩余的首期房款 10 万余元。后金先生等以合同文本未对阁楼面积明确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金先生认为,香港花园五楼房屋单价仅为 6200 元,而自己购买的该套房屋单价高达 7600 余元,就是因为该套房屋包括了阁楼。实际上,该阁楼属于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明确标明产权,因此原告签订该购房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美旋公司则辩称,合同签订前,原告曾实地查看了房屋,不存在任何误解。该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评析 ]
在双方的合同及美旋公司所发的宣传资料中,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阁楼的面积,属于附赠性质,对此原告金先生等也是清楚的。阁楼与复式房屋结构不一致、性质不一致、房屋价值也不一致,这是一个常识,但阁楼与整个房屋是一个整体,包含在系争房屋中,房屋产权中未标明阁楼不影响产权人对阁楼的占有、使用,对此不存在任何的重大误解。 系争房屋的结构中设有阁楼,该阁楼的存在不影响正常居住部位的功能及使用,且由该房屋所有人独家使用,给房屋所有人增加了生活的便利,所以金先生的房价比五楼贵是合理的。所以,原告金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