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139 1722 7080(杜律师),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对于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然而,私自赠与的财产毕竟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一方的私自赠与行为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产的一方赔偿。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无过错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