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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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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上海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律师 解答】

 一、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夫妻双方必须分居满两年才能够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是法律列举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种,如果有证据能够双方之间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没有必要等到分居满两年才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抽象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但由于这一抽象的标准在实际审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准确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体列举了一系列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便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相对正确的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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