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咨询:
2009年2月,我在石家庄市购买了一套价值约45万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房子可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我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45万元。直到2010年3月9日开发商才通知我去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如何取得延期交房的损失呢?
上海律师咨询解答: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作为买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约定自买方应该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交房损失按照该逾期期间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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