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咨询:
张女士:2007年10月20日,我通过中介公司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王先生,总价为130万元,首付70万元,其余房款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署后,我的丈夫得知此事,不同意出售房屋,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出售要经过他的同意。于是,丈夫起诉了我和王先生,要求确认我和王先生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他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上海律师咨询解答: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房产的,需要双方同意方可,否则买卖合同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