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咨询:
黄先生:2009年1月,王某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我们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王某应予2010年1月31日之前还款,逾期不还,超过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现在还款期已过,王某至今没有还款,我能要求他承担一日1000元的违约金吗?
上海律师咨询解答: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金,但是,一日1000元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你们约定的违约金高达一日1000元,明显高于你可能遭受的损失,王某如向法院申请予以减少,一般情况下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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