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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一拖再拖消费者遭遇提车难 购车合同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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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工厂员工罢工的帖子迅速在网上流传开来,该文指出由于员工罢工导致新嘉年华车源无法正常供应,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提车。无独有偶,在近一周时间内,本报维权热线接到多名读者的电话,向记者投诉他们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正常提车,而经销商又拒绝补偿。 

  案例1: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里 

  38日,消费者唐先生在浦东某4S店订购了一辆经济型汽车。当时经销商向唐先生口头承诺目前没有现车,不过一周之内肯定可以提车。于是唐先生当场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余款等提车之后一次性付清。 

  一周过后,唐先生来到该4S店要求提车,却被经销商告知因厂方产能问题,现车还需等待。无奈唐先生只好再继续等待。直到4月份,唐先生还是没能盼到新车到店,而4S店还是要其耐心等待。 

  于是,唐先生以未能按时交车为由向该4S店提出交涉,要求退还所支付的2000元预付款。但是面对唐先生的要求,4S店却一口回绝,理由是:合同里没有写明交车时间。 

 

  律师观点: 

  在消费者唐先生与该4S店的销售纠纷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一周之内可提现车是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而未写进车辆销售合同条款里。从司法认定上来讲,口头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除非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如在场相关证人证词及当事人录音等材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将经销商的口头承诺写在合同里,形成书面材料,并双方盖章签字。只有这样,一旦消费者认为销售方有违承诺时才能获得更好的维权依据。 

  处理结果: 

  截至记者发稿前,唐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经过与该4S店的多次协商,他终于拿回了2000元的预付款。 

  案例2:经销商强势违约 

  310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上海某4S店选中了一款新上市的车型。经销商当时说有现车,于是我就跟他们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付清了全额车款。合同约定在325日之前交车。李女士向记者表示。 

  

  但到了交车的日期,经销商非但没能按时交车,反而向李女士提出延缓交车的要求,并称“415日前能有车。 

  对于经销商拖延交车的要求,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要经销商按合同办事,否则必须全额退款,并赔偿银行同期利息以及来回交通费。对李女士提出的补偿方式,经销商表示无法接受。 

  律师观点: 

  在经销商与李女士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了交车日期的情况下,该4S店却未能按时交车,其明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提出全额退款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要求,存在充分的法律支持。该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也反映出其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面对车辆销售过程中消费信息及技术水平的不对称,消费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消保委投诉。 

  处理结果: 

  日前,李女士已经与该经销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在415日前必须交车,否则赔偿消费者每天500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将该条款写进购车合同。 

  记者观点 

  从口头承诺不算数,再到合同约定乱践踏,经销商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显现无疑。虽说汽车消费已经进入买方市场,但是在经销商的技术优势以及不透明的消费信息面前,消费者的上帝地位还只是徒有虚名。面对这种消费地位不对称的现状,完善的购车合同是消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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