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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病史超两年也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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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金陵晚报  阅读:

因为之前有既往病史,但是,在首次购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投保人身故,但是,根据去年10月份出台的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不得不赔。这让刚失去亲人的史先生家属很是欣慰。

   2006年4月,史先生在同学处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因为是一份“人情保单”,所以,在填写既往病史的时候,原本有着肾炎病史的史先生打了个“/”,而当时为史先生做保险计划的保险经纪人吴先生明知道史先生身体不好,也只是睁了只眼,闭了只眼。一份保险就这么成交了。

  20098月,史先生因为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12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101月,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史先生在2006年初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史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史先生家人刚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受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打击。不过,史先生当年的好朋友、当年为史先生做保险计划的吴先生表示,其实,像史先生家这种情况,家属是完全可以获得赔偿的。

  尽管吴先生已经不再从事保险行业,但是,对于史先生家的情况吴先生表示深切同情。吴先生还帮助史先生家属找来了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5万元。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一鸣律师表示,如果根据老的《保险法》,那么,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去年10月起实施的新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首次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即对于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胡一鸣说,以上案件若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后,虽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存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可能。

因为之前有既往病史,但是,在首次购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投保人身故,但是,根据去年10月份出台的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不得不赔。这让刚失去亲人的史先生家属很是欣慰。

   2006年4月,史先生在同学处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因为是一份“人情保单”,所以,在填写既往病史的时候,原本有着肾炎病史的史先生打了个“/”,而当时为史先生做保险计划的保险经纪人吴先生明知道史先生身体不好,也只是睁了只眼,闭了只眼。一份保险就这么成交了。

  20098月,史先生因为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12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101月,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史先生在2006年初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史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史先生家人刚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受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打击。不过,史先生当年的好朋友、当年为史先生做保险计划的吴先生表示,其实,像史先生家这种情况,家属是完全可以获得赔偿的。

  尽管吴先生已经不再从事保险行业,但是,对于史先生家的情况吴先生表示深切同情。吴先生还帮助史先生家属找来了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5万元。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一鸣律师表示,如果根据老的《保险法》,那么,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去年10月起实施的新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首次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即对于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胡一鸣说,以上案件若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后,虽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存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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