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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港、澳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预购商品住房转让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人缴纳
2.预购商品非住房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二)登记费: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申请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程序:
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交易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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