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债务 >> 文章正文
离婚单方举债是否属共同债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12 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终审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王东与梁娜(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 20071010 日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221日起分居生活。后梁娜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亮将王东和梁娜告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未归还的借款万元。王东答辩说,20071025日,即双方结婚两周后,王东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向张亮借款16 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200833日,王东偿还张亮14 万元,并在借条中将还款的事实予以记载。因此,王东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梁娜一起偿还余款万元。梁娜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王东与梁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梁娜又不能举证证明婚内与王东有关于婚后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因此,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判决梁娜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梁娜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东与梁娜结婚4个月即分居,两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王东虽然表示向张亮借款是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但王东、梁娜在婚后不存在买房的事实,即本案借款用途与王东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王东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关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定该借款由王东一人偿还,梁娜不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康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若我们在开庭,不方便接听您的电话,可点此留言咨询咨询我们 或 点击在线律师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及时和你联系。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www.lawfirm021.com  ,系由上海知名资深律师杜黄海律师团队创办,本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法律咨询网站,本网拥有上海最知名、资深的各类专家律师,下设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公司律师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凭借以上各专业律师团队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从业经验,致力于为上海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