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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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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有股权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减持和退出,推进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步伐大大加快。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新政策和措施鼓励商业资本收购国有企业,特别是鼓励外资收购。例如,上海市推出了向外资收购国有股的有关规定,烟台市政府宣布有意向外资转让张裕A、烟台冰轮和烟台万华等三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外资并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但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和程序问题一直以来都成为争论的焦点。

  以净资产账面价值定价不合理 

  不少人士认为,以每股净资产值或略高于净资产价值协议转让国有股,属于廉价出售国有资产;外资受让方和现有中小股东获得同样权利的支付成本不一样,是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行为。

  由于国资企发[1997]32号文件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国有股权转让形成了以企业有形资产净资产帐面价值或重置价值为基准的交易估价惯例,实际交易价格往往由主管部门或国有控股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估价。为促成交易,转让方往往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压低重置价值。而对企业长期苦心经营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营销渠道、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中却很少反映。因此,当国有资产或股权交易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时,人们普遍认为价格偏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但公司收购者控制或参与公司经营,其收益来源和风险与外部流通股股东不同,收购定价方法与流通股股东也不相同,并不是同股同价。非流通股股权收购价格既不是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也不是以公司股票市价为依据。因此,以同股同价、净资产账面价值或流通股市价来衡量国有股权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并不可靠。

  例如,三星康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以每股2.1415元人民币的收购价格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受让赛格三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这一价格是否偏低难以从交易价格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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