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咨询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本人被某地铁站内走道上的山芋皮滑倒致骨折,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车站......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去维权。但对方却认为:山芋皮是乘客扔的,不是地铁公司所为,造成滑倒是意外,地铁公司负相应责任,而不是负全部责任。
   请问:
   1.地铁车站内的走道上有山芋皮是否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地铁公司的山芋皮是乘客扔的,不是地铁公司所为,造成滑倒是意外,地铁公司负相应责任,而不是负全部责任。的说法对吗?
   谢谢!
留言时间: 2012/5/6 11:15:2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你陈述的情况,在司法事件中应当认定为属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也会考虑具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属于完全未尽到、还是部分未尽到或者因为其他外部因素导致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来说,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地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 2012/5/7 23:05:57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