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你好,我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麻烦您为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我公公与现在的婆婆结婚时间1998年12月

1.   2011年我公公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公房,约13万, 户名为我老公
2. 在1998年第二次结婚前,与我自己的婆婆留有一套乡下的老房子,在2004年搬迁重造,搬迁款全部赠与我老公,我老公再加上我们自己的积蓄完成现在的房子建造,我现在的婆婆未付出任何钱款.这套房子没有产证,之前的旧房户名为我公公,但现在户口簿户名为我老公!
3. 在公婆生活期间,我公公的工资部分用于家庭支出,部分存款,我婆婆所有收入所得未在这次的婚姻中付出,但有可能已转移!


如果我婆婆提出离婚,她是否能够分得以上三项每项的财产,比例为多少?
留言时间: 2012/4/12 11:27:06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2001年购买的户名为你老公房子系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你婆婆无权要求分割;
    2、2004年搬迁重造的房屋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婆婆确实没有出资,也无权主张权利;
    3、二人生活期间的所有收入均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婆婆有权要求分割。


                              ——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 2012/4/13 14: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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