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一家健身中心办了张会员卡,但是没有过多久会员卡丢了,于是我就到健身中心补办卡。但是合同上写了会员卡丢失补办必须支付50元,我想问问这个属于健身中心的霸王条例嘛?
留言时间: 2011/9/20 11:59:29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合同法》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目前根据你陈述的情况,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认定系无效的格式条款。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 2011/9/20 1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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