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方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律师,您好,我碰到下面这种情况,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背景:甲受让乙股权,双方就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款数额争执起诉法院,经终审判决认定,
1.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虽甲方已付转让款10万元,但仍然尚欠乙方转让款40万元。
3.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b]同时[color=Red][/color][/b]乙方为甲方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后来乙方也没为甲方变更股权登记,甲方拒付该40万元转让款。


请问:
1.乙方是否可以借口甲方没有在期限内支付40万元而单方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背景:该股权在数年之间已增值10余倍。)
2.假设乙方已经单方解除了合同,根绝原终审判决,法院也认定其有法律效力。 最近上级法院撤销原终审判决,案件发回原来案件一审地进行重审。乙方依据原终审判决而单方解除的股权装让合同的行为是否仍继续有法律效力?
3.假设合同已撤销,甲方原来付给乙方的股权转让金改如何计算退回?
留言时间: 2011/8/30 23:01:28
回复内容 1、经终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任一方不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
2、但双方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一致同意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再履行,法院可予以确认。
回复: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 2011/9/2 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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