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某A向法院起诉诉称,系争公房承租人为某G(2009年4月13日报死亡),某B、某E、某A、某D、某H系某G之子女。某H于2001年1月去世,某F系某H之女。2021年5月,某某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系争公房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1月,某B作为代理人(乙方)与某某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争公房内无户口,故征收补偿款应作为某G的遗产,由本案当事人继承,且某A对某G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死后墓穴等管理均是某A负责,故某A应当多分得遗产。而某B没有尽赡养义务,死后也未管理,应当少分。现各方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B辩称,不同意某A的诉讼请求。系争公房属于空户状态,征收补偿利益并不属于某G的遗产,应在某G的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不适用遗产的分配规则。某A并未实际居住系争公房,而是长期在同号楼租房居住,系争公房一直用于堆放杂物。后某A将系争公房与其租住房屋的电路并路,故电费都是源于其租住的房屋。因某A与其他当事人是知青,长期在外地生活,故某G一直是由在上海的某B照顾,某A要求多分并无事实依据。某A一直支付租金才避免了空户的系争公房被收走,对系争公房贡献较大,故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100万元。
某D辩称,不同意某A的诉讼请求。某D来上海也会居住系争公房,同时对某G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要求平分系争公房征收补偿款。
某E辩称,不同意某A的诉讼请求。某E小时候居住系争公房,退休后也会经常来上海居住其中,外地回上海的兄弟姐妹都会轮流居住。某E回上海时也会对某G尽赡养义务,同意某D的意见,要求平分系争公房征收利益。
某F辩称,不同意某A的诉讼请求。系争公房征收利益作为某G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某F之父某H在生前对某G尽到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予以多分,某F作为代位继承人应代位继承某H的份额。且某F及母亲在某H去世后,也都会去看望某G。综上,某F要求多分系争公房征收利益。
问:原承租人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谁所有?如何分割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公房为公房,承租人某G在系争公房被征收之前已去世,征收时系争公房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系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已过世承租人的继承人,即某G的继承人。某A、某B、某D、某E作为某G的子女,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某H先于某G去世,某F作为某H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故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某A、某B、某D、某E、某F共同享有。鉴于系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某G的遗产,各继承人是否对某G尽到赡养义务,并不影响对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在各继承人之间应以均分为原则。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也并未有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之情形,故对某A、某B、某F各自要求多分的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原承租人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均分,但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遗产,原则上以均分为原则。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房屋征收、拆迁利益分割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