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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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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A法院起诉诉称,系争公房承租人为G2009413日报死亡),BEADHG之子女。H20011月去世,FH之女。20215月,某某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系争公房纳入征收范围。202111月,B作为代理人(乙方)与某某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争公房内无户口,故征收补偿款应作为G的遗产,由本案当事人继承,且AG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死后墓穴等管理均是A负责,故A应当多分得遗产。而B没有尽赡养义务,死后也未管理,应当少分。现各方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B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系争公房属于空户状态,征收补偿利益并不属于G的遗产,应在G的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不适用遗产的分配规则。A并未实际居住系争公房,而是长期在同号楼租房居住,系争公房一直用于堆放杂物。后A系争公房与其租住房屋的电路并路,故电费都是源于其租住的房屋。因A与其他当事人是知青,长期在外地生活,故G一直是由在上海的B照顾,A要求多分并无事实依据。A一直支付租金才避免了空户的系争公房被收走,对系争公房贡献较大,故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100万元。

D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D来上海也会居住系争公房,同时对G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要求平分系争公房征收补偿款。

E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E小时候居住系争公房,退休后也会经常来上海居住其中,外地回上海的兄弟姐妹都会轮流居住。E回上海时也会对G尽赡养义务,同意D的意见,要求平分系争公房征收利益。

F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系争公房征收利益作为G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F之父H在生前对G尽到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予以多分,F作为代位继承人应代位继承H的份额。且F及母亲在H去世后,也都会去看望G。综上,F要求多分系争公房征收利益。

问:原承租人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谁所有?如何分割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公房为公房,承租人G系争公房征收之前已去世,征收时系争公房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系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已过世承租人的继承人G的继承人。ABDE作为G的子女,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H先于G去世,F作为H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故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由ABDEF共同享有。鉴于系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G的遗产,各继承人是否对G尽到赡养义务,并不影响对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在各继承人之间应以均分为原则。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也并未有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之情形,故对ABF各自要求多分的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

律师提示:原承租人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亦无户籍在册人员,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均分,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遗产原则上以均分为原则。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房屋征收、拆迁利益分割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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