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房产诉讼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原告某A向法院起诉诉称,马当路房屋经法院判决由原告某A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某B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2024年4月,马当路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2/3产权份额,被告占1/3产权份额。现原告某A年老体弱,且身患疾病,故提出分割马当路房屋,然被告始终不予配合,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将上海市黄浦区房屋(以下简称马当路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以原告某A分得三分之二,被告某B分得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被告某B未到庭、未答辩。
问:共有的不动产一方不配合分割、不配合出售,难以分割的,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将共有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按比例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A与杨某2(于2020年3月死亡)系兄弟姐妹关系。案外人叶某与杨某2系再婚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某B系叶某与其前夫陈金土所生之女。
2023年8月,法院作出(2022)沪0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于被继承人杨某2名下上海市黄浦区XX室房屋依法继承。继承后,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弄新xx号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某A、某B按份共有,其中某A占2/3产权份额,某B占1/3产权份额,产生的税费由各自承担。
2024年4月,马当路房屋经核准登记权利人为原告某A、某B,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某A(2/3)、某B(1/3)。
庭审中,原告某A陈述,马当路房屋现为空关状态,其不要求获得马当路房屋所有权,因其年龄大了也身患重病,故需要拍卖或变卖后取得相应房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22)沪0101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不动产分割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马当路房屋的产权由生效判决明确为按份共有:原告某A持有2/3产权份额,被告某B持有1/3产权份额。现原告某A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要求对打浦路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应当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鉴于原告表示不要求取得房屋,其无能力支付折价款,故本院认定马当路房屋应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予以分割,所得价款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予以分配,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被告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原告某A与被告某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因拍卖、变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由原告某A享有2/3,被告某B享有1/3。
律师提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人对房屋均享有处分权力,实践中基于共有人之间的矛盾或其他原因,一方要求分割、出售系争房屋,其他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人不同意、不配合,造成难以分割、处分的,可以起诉请求将共有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按比例分配。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共有房屋分割、房产诉讼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